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9141号
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二路**********。
法定代表人:**,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通厂**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6元,减半收取计7118元,由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