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254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3楼9号。
法定代表人:曹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津滨发展通厂2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超元,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盛邦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