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彦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4民初25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松,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彦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5047144J。
法定代表人:周承会。
原告***与被告**、汪亿、湖北彦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