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4民初67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5047144J。
法定代表人:周承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号(金冠大厦)*栋*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00元,已减半收取27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寅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