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5民初966号
申请人:**灵,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申请人: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05154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0号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阳君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PQ89R,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申请人**灵与被申请人***、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42×××22)内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如有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内存款或者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障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为目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支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账号42×××22)内存款600000元,如有不足,则在财产价值总额600000元范围内冻结、查封、扣押***、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春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灵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