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39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0号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051548。
法定代表人:阳君君,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正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