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310号
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7282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0515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志成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县凡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