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7459号
原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蒋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眉
书记员黄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