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淮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淮滨县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滨县朝阳街福地华府三期商9-8。
法定代表人:吴松林,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忠,该公司项目后勤管理员。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淮滨县。
原告***与被告淮滨县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需追加多个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仁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孙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