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述三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义,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6846317774。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瑞,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宁磊,该管理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洪,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工业管理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峰
审判员 姚涛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彦亭
书记员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