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0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金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河南金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