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79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身份证号:4130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八大街皇城嘉苑小区11号楼1层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68463177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信阳市平桥区。 身份证号:41152419********。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身份证号:41302619********。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自行调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