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879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身份证号:4130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八大街皇城嘉苑小区11号楼1层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68463177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信阳市平桥区。
身份证号:41152419********。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身份证号:41302619********。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自行调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