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西北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西北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23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在地为江汉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2325号调解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