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春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财保165号 申请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 被申请人:***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申请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052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27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27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320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320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4205××××050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1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716********、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002********、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2110********、XX银行XX支行账户7758********、XX银行XX支行账户561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811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9420********、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634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5********、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支行账户9420********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3614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052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27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27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320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320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4205××××050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1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716********、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002********、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2110********、XX银行XX支行账户7758********、XX银行XX支行账户5612********、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811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9420********、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6349********、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4205********、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XX支行账户9420********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536,141.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3201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