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春晖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1076号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5.6169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1525.6169万元自2023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龙湾项目48#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开工日期2022年6月20日,竣工日期2022年9月30日,交付日期2022年12月30日,承包总价2768.8万元。竣工备案及单体清洁完成,付至已完合同工程量85%。2023年5月19日,完成竣工验收。但被告仅支付827.8631万元,再未履约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自2023年5月20日,被告应当以1526.48万元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延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武汉龙湾项目48#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件》,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案涉纠纷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龙湾项目48#地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件》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此类争议首先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被告上述约定有效,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