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3070号
原告:***,女,2016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监护人:谭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系原告***祖父,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述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武安,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京山市。
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15392N。
法定代表人:万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本案还需组织相关证据后另案主张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