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1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415392N。
法定代表人:万小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凌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3元,减半收取计3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