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075号
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2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51153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女,1947年2月14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被告:***,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华丰冶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