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知音湖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绘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绘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