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2621号
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祥润楼(A2座)27层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0102303605306L。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户籍地团风县,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的保险公司错误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清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