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3496号
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祥润楼(A2座)27层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0102303605306L。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团凤县人,住利川市。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周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松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