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532号
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祥润楼(A2座)27层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3605306L。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利川市。
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中亚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妍霖
书记员胡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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