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聚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236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依璐,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聚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北路19号11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1号(三堰建行后院)。
法定代表人:曾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1号2幢(1-3)-1:3幢1-1。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鲍燕诉被告十堰聚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事实可能涉嫌犯罪,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已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守强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人民陪审员  郑隆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昕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