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2711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海(系**丈夫),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819621989。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凯,湖北南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曾学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学生,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div>
原告**与被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曾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曾学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子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涂娇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