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302行初53号
原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3)-1:3幢1-1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凯,湖北南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晖,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敏,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张道林,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道林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赵 琴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