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居易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2民初6319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根,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居易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文家沟襄阳路九A号。
法定代表人:易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1号2幢(1-3)-1:3幢1-1。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十堰居易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十堰居易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十堰居易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