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5165号
申请人:詹志军,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1号2幢(1-3)-1;3幢1-1。
法定代表人:,索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1号(三堰建行后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詹志军与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詹志军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詹志军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XX区XX镇XX街XX组XX街XX号XX栋XX铺、XX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志军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北紫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水桥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詹志军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XX区XX镇XX街XX组XX街XX号XX栋XX铺、XX铺(产权证号:XX房权证XX镇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