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49号
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994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599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17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 慧
法官助理 夏 勇
书 记 员 王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