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财保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鄂0115财保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400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4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51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 慧
法官助理 夏 勇
书 记 员 王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