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远杰与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2民初105号
原告:向**,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诉被告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00元减半收取计792.00元,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