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04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30579H。
法定代表人:余文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星球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50036693H。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503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钱家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