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30579H。
法定代表人:余文韬,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星球路**一社会性用代码91420800050036693H。
法定代表人:艾星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江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2.5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980元、执行费5005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0804执38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482503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荆门民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账户的存款48250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家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光
书记员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