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471号
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高新瑞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涛。
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高新瑞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原告武汉恒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晨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