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2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1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东路腾龙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金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601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1.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之前向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639904.09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开始以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为止);2.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施工的凯里经济开发区工程项目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9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5824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对还款事宜进行了长期约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义务需要较长时间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黔2601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省凯里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顺钰
审判员 杨凯鹏
审判员 吴祖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