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1号楼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
委托代理人:丁鑫,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怀化市华生供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宝庆路182号5楼2单元506室。
法定代表人:吴艳平。
被执行人:吴艳平,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股东。
被执行人:胡其常,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怀化市华生供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艳平、胡其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55440元,支付逾期退款利息5100.48元(2019年3月20日起每月按2%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提供涉案合同已付货款1800699元,利率按16%计算的供货增值专用发票,案件受理费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9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承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周斌
书记员陈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