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191号之一
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Q8DP08。
法定代表人:陈国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沛,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博南路西侧荷香居1号楼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5478305N。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根据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1320元。2021年6月3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132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827元,由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