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2801民初3662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0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从事建筑行业,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金山公馆26号楼1**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6814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85年1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湖北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湖北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5.52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