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民终3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蔡家岭村5组23号2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前进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没有违约进行抗辩,但一审法院并未释明若存在违约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且双方均未提供损失大小的证据。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世纪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