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452号
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96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3日,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安杰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牟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