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174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机关院内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739063050C。
法定代表人:彭涛。
被告:叶吉祥,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吉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任桂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庆兰
书 记 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