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6民初965号
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群益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正街。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兴,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简称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建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思慧、人民陪审员刘义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诉称,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总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变配电(一期)正式供电工程,工程含税包干价款2335625元。付款方式,工程经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署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在2018年春节(2018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造价的95%,即支付工程款2218844元,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116781元,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1年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2017年9月8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0日,被告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2018年4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下欠工程款159962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99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实,支付的款项和欠付的款项数额要核实对账;2、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资料4套,应当提交;3、依据合同第三条第15款约定,原告未提交8套竣工图纸,工程无法验收;4、依据工期要求,原告提前进场施工,但是延期施工,应当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以工程总价款为基数,按实际延误的工期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4111元(2335625元×4.35%/年÷360日×50日);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依据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8日,依照该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2018年3月7日前,已经超过期限近一年,因此,原告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电力输送工程、城市照明电力工程等业务。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
2017年,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开发建设“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房屋工程。2017年6月15日,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签订《电力总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约定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承包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变配电(一期)正式供电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包干,包工程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试验、包运输、包质量、包设备及材料检测检验、包验收送电等内容。合同总价款2335625元。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订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4、保修期2年,以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发包方在支付款项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工程税票。违约责任,发包方不能向承包方依约支付工程款,如延误7日,发包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使用。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7日,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向供电部门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2018年4月4日,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支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同时,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已向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开具工程款的税票。
事后,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多次向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催要工程款无果。为此,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99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电力输送工程、城市照明电力工程施工资质。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因此,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签订的《电力总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使用,且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应向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关于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订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4、保修期2年,以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发包方在支付款项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工程税票。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使用,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已超1年时间,且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已向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开具工程款税票。因此,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应依约付清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应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工程款2335625元,扣减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向供电部门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扣减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已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工程款400000元,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下欠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应付工程款2335625元-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已付工程款400000元)。因此,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订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因此,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应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1、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2018年2月15日前,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合同约定由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垫付),已付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因此,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482844元(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已付工程款4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8年9月8日前,支付5%质保金116781元。因此,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16781元(合同总造价2335625元×5%)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承包人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有权对发包人被告兴业广地农业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索德电力工程公司提出,判令原告对被告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
二、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由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条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44元,由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