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6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正街。
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婧,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群益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亮,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兴业广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索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广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承包的工程不宜单独折价、拍卖。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知,本案诉争的工程系电力总包施工合同,该工程只是作为总体工程中的一部分而已,这部分工程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该电力工程是完全依附于整个基本建设工程的,该部分工程系为整体工程提供电力系统的,根本无法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即便拍卖也无人购买,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本案诉争的电力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已经届满,根本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依据索德公司提供的证据,其竣工日期实际为2017年9月8日,依照该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2018年3月7日前,目前已经是2019年3月5日,已经超过期限近一年,不应享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综上,原审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索德公司辩称:1.本案所涉电力合同及相关设备费用是可以评估、折价、拍卖的,系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并非无法分割,上诉人也无证据直接证明案涉工程不宜折价、拍卖。被上诉人作为施工人,必然对涉案工程享有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二点中所引用的批复已经废止,上诉人据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业广地公司支付索德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2.判令兴业广地公司支付索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索德公司对兴业广地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兴业广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索德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电力输送工程、城市照明电力工程等业务。兴业广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
2017年,兴业广地公司开发建设“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房屋工程。2017年6月15日,索德公司与兴业广地公司签订《电力总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约定索德公司承包兴业广地公司开发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变配电(一期)正式供电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承包方式,合同总价包干,包工程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试验、包运输、包质量、包设备及材料检测检验、包验收送电等内容。合同总价款2335625元。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署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4.保修期2年,以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发包方在支付款项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工程税票。违约责任,发包方不能向承包方依约支付工程款,如延误7日,发包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合同签订后,索德公司进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索德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兴业广地公司使用。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7年12月27日,兴业广地公司向供电部门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2018年4月4日,兴业广地公司支付索德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同时,索德公司已向兴业广地公司开具工程款的税票。
事后,索德公司多次向兴业广地公司催要工程款无果。为此,索德公司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索德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并取得经营电力输送工程、城市照明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兴业广地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范围:食品加工、生产、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等业务。因此,索德公司与兴业广地公司签订的《电力总包施工合同(安装部分)》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索德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兴业广地公司使用,且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索德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兴业广地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索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兴业广地公司应向索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一、关于支付工程款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署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4.保修期2年,以供电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发包方在支付款项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工程税票。
合同履行期间,索德公司完成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并交付兴业广地公司使用,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已超1年时间,且索德公司已向兴业广地公司开具工程款税票。因此,兴业广地公司应依约付清索德公司的工程款。兴业广地公司应付索德公司工程款2335625元,扣减兴业广地公司向供电部门支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扣减兴业广地公司已付索德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兴业广地公司下欠索德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应付工程款2335625元-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已付工程款400000元)。因此,索德公司提出,判令兴业广地公司支付索德公司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1.在工程正式通电前,工程涉及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垫资支付(含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合同无预付款及进度款;2.以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签署合格之日为开始计算日,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3.剩余5%为质保金116781元,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当日起算,1年内无息付清。合同履行期间,兴业广地公司未依约支付索德公司的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因此,兴业广地公司应付索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1.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2018年2月15日前,兴业广地公司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合同约定由索德公司垫付),已付索德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因此,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482844元(合同总造价95%的工程款2218844元-已付高可靠性供电费用336000元-已付工程款4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2017年9月8日,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2018年9月8日前,支付5%质保金116781元。因此,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16781元(合同总造价2335625元×5%)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索德公司提出,判令兴业广地公司支付索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工程折价、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承包人索德公司有权对发包人兴业广地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索德公司提出,判令其对兴业广地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二、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由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条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44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均表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本案索德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期限应以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六个月为限,其中质保金作为工程质量的担保,并不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那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日即“2018年2月15日前”,索德公司应在2018年8月15日前向兴业广地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因索德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过法定期限,兴业广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兴业广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一、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625元;二、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4828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质保金11678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四、由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武汉广地冷链物流食品产业园”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44元,由武汉市兴业广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4元,由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鑫荣
审 判 员 丰 伟
审 判 员 张文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洁
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