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16执29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某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证结果后,其在短信中回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某农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达到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6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