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208号 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以南,万科城市花园西侧、东湖开发区***技园内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II区(6期)A-3幢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群益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1元,减半收取2745.5元,由原告湖北华夏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