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2102号
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索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安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