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267号
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武汉保利城K1地块二期第G1栋C单元19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静,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2022年4月29日,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1元,由原告***升鑫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