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20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丁香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AB8M7M。
法定代表人:易淑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处理执行事务、收集提供执行线索或证据、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出具结案证明等。
被执行人: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2191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2046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