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祥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8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湖北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1月2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汇款2800000元作为履行本案的案件款,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后再未支付。 3、2022年1月-7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权属登记的房产、证券等财产。反馈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G××**号风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2××**号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1××**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0××**号本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4、经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新益牧畜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向协助执行单位武汉新益牧畜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应发工程款,该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本院不进行审查。 5、2022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63451.56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8000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6民初8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8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