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446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02184元及利息450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1月28日前付1000000元,2、被执行人将位于**县“***府”1号楼1401房(面积153平方,每平方5090元)抵货款778770元,3、余款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116执446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