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58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61号(以下简称华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60000372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九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黄冈市黄州大道188号(以下简称大地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0900036665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春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初,***承接华兴公司承建的黄冈东湖国际城酒店22号楼全部劳务分包合同(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大地春公司),该公司已封顶并验收。但华兴公司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2882497.94元。原告于2015年初将两被告诉至贵院,华兴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黄冈中院作出(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裁定以原告不是涉案工程的劳务承包人,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省专班受理并转办督办,黄冈市公安、人社、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调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与华兴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是实际“包工头”,只是缺乏法律意识未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华兴公司已支付***334万元劳务工资,尚拖欠约280万元,被告一直未付酿成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前已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已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